案由:遗产继承纠纷
主办律师:刘运丽
(婚姻继承案件涉及个人隐私,隐私部分有删减)
张老去世,留下一栋房屋,10万存款、红木家具等物品。价值150-190人民币之间,张老有三个子女,三人原本商量由房屋归老二所有,按总价120万分别给付老大、老三各40万。由于老二迟迟不肯支付上述款项拖延时间较长,老大、老三遂委托我所刘运丽律师为其维权。
刘律师接受委托后调查;该房屋市价170-190万元之间,遂以老二为被告提起遗产分割之诉,要求按170万由老大继承房屋,要求老二少分遗产理由为未尽抚养义务有虐待老人的行为。在诉讼过程中老大告知刘律师有人欲出价185万元购买该房屋是否可出售,刘律师为其起草附条件的买卖约定,约定由买受人支付20万元定金待出卖人取得房屋所有权时将该房屋出卖给买受人,否则退还定金。该案件经过一次开庭审理和两次调解工作,老二同意按170万价格给付其56.7万元,其他财产平均分割,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协议书。随后老大将执行款打入法院账户,办理房屋过户手续。
总结:该房屋按170万元市场价值分配维护委托合法权益,相比此前的约定相多争取了50万元的差额;该案在诉讼中成功地运用附条件约定的法律技巧又为委托多争取了15万元的差价。